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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类——轻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
 
委托案件当事人
:刑事案件受害人Y某、C某、Q某(原告)
案件对方当事人
:刑事被告人Y某、其他未成年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共9人(被告)
案由
: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受理机关
:H市T区人民法院
案件处理结果
:该案经两次开庭,现各被告要求和解,法院调解中……。

案件的来源和受理
      2005年6月,刑事案件受害人Y某、C某、Q某联系陈康律师,要求陈康律师在其受刑事伤害公诉案件中代理受害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初查,陈康律师认为:此案虽然仅有部分被告人归案,但均有赔偿能力,遂受理了此案。
陈康律师对本案的处理
      一、陈康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受害人授权委托书等代理手续后,通过查阅刑事卷宗,了解了案情,确定了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及其监护人的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二、鉴于此案被害人之一的Y某伤情可能构成伤残,为明确诉讼请求,正确计算索赔数额,陈康律师有依法递交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
      三、经鉴定,被害人Y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陈康律师依法提交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68841.6元。
      四、此案业经H市T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刑事被告人对其罪行表示认罪,各被告均表示愿意赔偿,但同时也提出:由于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困难,要求以和解的方式就具体的赔偿数额及各被告的分摊比例进行协商。陈康律师及委托人同意和解,现正就赔偿的细节磋商中……。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和解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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