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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件—DXX强奸、抢劫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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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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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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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
:ZJ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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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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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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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包检未刑诉字(2009)11号 |
检 察 员 |
:李小芹 |
案件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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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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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2009)包刑初字第85号 |
独任法官 |
:杨芳 |
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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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1年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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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来源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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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受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包检未刑诉字(2009)11号”DXX强奸、抢劫一案,于2009年2月17日指定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DXX提供刑事辩护,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遂于2009年2月18日指派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陈康律师担任被告人DXX的一审辩护人。。 执业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重要形式,陈康律师接受指派,担任DXX的辩护人。 |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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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DXX窜至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区胜利广场,见被害人ZJF(女,1947年5月生)在一休闲椅上休息,遂上前脱掉自己全身衣服和被害人的外套,欲对被害人ZJF进行奸淫。期间,被告人DXX发现被害人ZJF的上衣口袋中有钱,遂将该口袋里的100多元钱装入自己口袋。后被告人又欲继续奸淫被害人ZJF,遭被害人极力反抗,被告人DXX即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将被告人DXX将被害人的内裤脱至腿部,又发现被害人内裤口袋中有钱,遂将其内裤口袋里的1200元人民币拿走逃离现场(2008年11月6日被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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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康律师对本案的处理: |
一、2009年2月19日,陈康律师前往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呈交辩护手续并查阅、复印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 |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二、DXX的抢劫情节较轻,可以酌情(对抢劫罪)从轻处罚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以及社会主义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制原则,也应当对DXX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DXX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强奸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抢劫行为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陈康 20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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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康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09年2月26日做出(2009)包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DXX的强奸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抢劫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在进行数罪并罚时又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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