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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陈康 索赔咨询热线:13505519120 |
2007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统计局《2007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统计局《2007年安徽省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列表如下,供参考适用: 一、死亡赔偿金项目:城镇户籍—229,472元;农业户籍—71,126元。 二、残疾赔偿金项目: 城镇户籍—22947.2元/十级—45894.4元/九级—68841.6元/八级—91788.8元/七级—114736元/六级 ————137683.2元/五级—160630.4元/四级—183577.6元/三级—206524.8元/二级—229,472元/一级 农业户籍—7112.6元/十级—14225.2元/九级—21337.8元/八级—28450.4元/七级—35563元/六级 ————42675.6元/五级—49788.2元/四级—56900.8元/三级—64013.4元/二级—71126元/一级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 城镇户籍—8531.9元/1年;农业户籍—2754元/1年。 四、误工及护理费项目: 61.61元/1(自然)日。 五、丧葬费项目:11090元。 六、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项目—10元/(治疗)日; 七、精神损害赔偿项目:—5000元/十级—10000元/九级—15000元/八级—20000元/七级—25000元/六级 ————30000元/五级—35000元/四级—40000元/三级—45000元/二级—50000至80000元/一级。 |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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