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事务网—— 合肥优秀律师综合业务站点

 

合肥律师法律援助

     陈康律师是隶属于合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点援制”志愿律师团法律援助律师,接受公民的指定和合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任何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直接前往合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并要求陈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任何符合陈康律师个人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陈康律师将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或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或以缓收、减收费用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合肥法律援助机构信息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
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合肥市司法局1楼
230041
0551- 5626123
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合肥市濉溪路295号区政府大楼附3楼
230041
0551-5699148
合肥市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合肥市梅山路107号蜀山区司法局
230031
0551-5121075
合肥市瑶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合肥市明光路1号瑶海区政府大楼4楼412室
230011
0551-4496148
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230051
5614148/3357364
合肥市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256号司法局2楼
231100
6672354/6671145
合肥市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合肥市肥东县人民路15号县政府西1楼
231600
0551-7719148
合肥市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90号
231200
0551-8847148

  ◇  申请国家法律援助的条件
  ◇  如何申请国家法律援助
一、公民因经济困难,为下列事项可以向国家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3、请求给予社保或者低待遇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
8、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下列刑事被告人由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无需申请:
1、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是聋、哑、盲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一、向什么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请求国家法律援助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给付义务机关、给付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在安徽省合肥市,该法律援助机构为“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合肥市司法局1楼)。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带什么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3、与所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关对申请的答复时间
       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援助,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审。
       四、公民可以委托陈康律师代为向国家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陈康律师的代为申请是无偿的。

  ◇  陈康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
  ◇  相关说明

1.尚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实际困难的公民;
2.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公民;
3.聋、哑、盲、智障、残障人士,或者罹重大疾病的公民;
4.被犯罪行为所侵害,身心遭受严重创伤的公民;
5.一定范围内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案件;
6.原籍外地的在肥务工人员,或者原籍合肥的在外务工人员;
7.任何原籍淮南的公民。

     社会公益案件,是指案件所涉事项关系到不特定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特定公民的重大合法权益,且当事人并非是单纯以获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案件。
     符合陈康律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陈康律师将在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用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陈康律师对淮南籍公民,减收或者免收律师代理费用

  ◇  国家法律援助中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事项中所指称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2003国务院令第385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

  ◇  合肥居民最低工资及生活保障金标准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合肥市——低保/260元    最低工资/520元/月    5.7元/时
     肥东县——低保/200元    最低工资/390元/月    4.2元/时
     肥西县——低保/200元    最低工资/390元/月    4.2元/时
     长丰县——低保/180元    最低工资/360元/月    3.9元/时
                                                        ——合政办〔2006〕68号

办公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356号·徽商国际大厦10楼1003室(杏花公园东门)    邮政编码:230041
电话咨询:13505519120       预约:13505516411      办公室:05515262306    传真:05512853128
在线解答QQ:21808882      邮箱:chenkang@lawyer.com      备用邮箱:ck1997@hotmail.com
合肥律师事务网版权©声明      合肥律师事务网服务条款   合肥律师事务网隐私权政策
合肥律师事务网网站备案号:皖ICP备07005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