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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消行为
效力待定的行为

   

    在民法理论上,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既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为:
    1、存在着行为的主体即当事人;
    2、当事人有意思表示;
    3、存在行为的标的。
    然而,民事行为的成立不等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一定将发生其所希望的效力。根据民事行为成立条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在民法上,我们将民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有效的民事行为
    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指民事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成立而且生效的民事行为。其生效的一般条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为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当然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单纯受益者除外);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一、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二、收缴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的民事行为。包括:
 一、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对方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其后发生的一定事实才能确定其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
一、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三、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四、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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