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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国家标准)
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安徽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1998〕110号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分院),各行署、市公安 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 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 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9年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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