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简述:
国内多家媒体均报道了一起某女中学生被同校其他同学殴打并遭强奸的事件,并播放了该事件的部分视频。
据报道:2007年7月中旬,广东省开平县某中学某受害女中学生,因尚不清楚的原因,得罪了同校的8名女同学。该8名女同学为进行报复,竟邀集2名男性,将该女中学生劫持至某处进行轮奸,并轮流对赤裸着身体的受害人进行辱骂和殴打。
在对受害人进行性侵害及殴打辱骂的过程中,侵害人之一用移动电话拍摄下了全部过程。
2008年春节前后,该段长达30分钟的视频开始在手机之间流传,并有人将该视频上传到互联网。
2008年5月上旬,开平论坛等一些网络空间均出现了讨论该视频的帖子,该段视频开始在网上广泛流传。
2008年6月,开平市教育局某工作人员在浏览互联网时发现了该段视频,报案后警方立案侦查。
2008年6月下旬,开平市公安局侦破了此案件,抓获8名涉案嫌疑人。目前仍有两名涉案女生在逃。
陈康律师的法律观点:
从行为上来看,十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或者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强奸行为、伤害(指殴打)行为、侮辱行为、传播淫秽物品(指该段视频文件)行为。那么,上述犯罪嫌疑人分别涉嫌何种罪名、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呢?
首先,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行为是为了强奸被害人而实施的方法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这属于“牵连犯”的概念,根据“从一重从重处罚”的处刑原则,应当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十名男女嫌疑人均涉嫌触犯强奸罪(男性犯罪嫌疑人是该强奸罪的主犯、实行犯,女性犯罪嫌疑人是该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同时,此案中存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所列举的恶劣情节—二人以上轮奸的。因此,对上述十名男女涉案嫌疑人,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涉案嫌疑人,死刑不在量刑幅度之内)。
其次,此案中的伤害行为,是强奸行为结束后新产生的犯意,属于单独的罪名,如果伤害(殴打)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情,那么,指使、教唆以及参与殴打的嫌疑人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与强奸罪实施数罪并罚。
此案中的侮辱行为,也是强奸行为结束后新产生的犯意,也可构成单独的罪名,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行为(指行为本身)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可按照侮辱罪定罪处刑。
此案中的传播淫秽物品(指该段视频文件)行为,是前述各行为结束后新产生的犯意,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同时,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十名犯罪嫌疑人中已年满十四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并结合目前已知的案件事实,陈康律师认为:此案中的男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罪,并具有轮奸的恶劣情节,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刑,虽然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考虑到其实施犯罪的卑劣动机、目的以及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应当减轻处罚,应当判处10—12年有期徒刑。
此案中的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如果伤害未至轻伤以上、侮辱、传播的情节不够严重,那么,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强奸一罪处刑。在考虑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减轻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考虑其实施强奸犯罪的卑劣动机、目的,伤害、侮辱、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以及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原则上也不应当减轻处罚,应根据各女性嫌疑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分别处以5—10年的有期徒刑。
陈康律师的人文观点:
在关于此事件的诸多评论中,主要是将学校与家庭教育不善、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侵蚀等看做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陈康律师不是社会学家,难以对此复杂的社会现象做出准确的分析。但陈康律师认为: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在普法教育的开展上更加深入和全面,那么就应当能够尽可能地避免类似的事件再度发生。理由如下:
首先,上述的犯罪嫌疑人均受过一般的教育,至少,他(她)们知道其正在实施的至少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而且他(她)们也知道此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他(她)们明知故犯呢?答案只能是: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够,对案发的可能性存在侥幸心里,或者说:由于无知所以无畏,不惧怕可能的法律后果。
贝卡利亚说:“刑罚的可怕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如果任何违法犯罪都将受到必然的追究,那么根据犯罪目的和犯罪成本的简单比较,绝大多数的潜在违法犯罪人都将断然地弃绝犯罪意图。没有人愿意将手伸进开水壶里,就是因为他知道:那样做必然会给自己带来痛苦和不悦。与有期徒刑相比,我相信,烫伤一跟手指的痛苦实在是微不足道。
但是,被烫伤往往是一种生活的经验,而非知识。 对于正在了解世界的儿童来说,烫伤不过是一种说法,在第一次被烫伤之前,他往往是不惮于去触摸火炉的。初生牛犊不怕虎,也映证了这个道理。开平的十位犯罪嫌疑人,也是如此。
可是,我也承认:并非是仅仅那些有被炉火烫伤经验的人才会在炉火前小心谨慎,有许多人甚至从不试图去触摸炉火。这是因为什么呢?答案是:这些人了解特定行为的后果,即便不亲身尝试,也能够保持谨慎。那么,他们又是如何了解这特定行为的后果呢?这个答案就很简单:那是因为在他们能够、甚至是可能接触到炉火之时、甚至是之前,就得到了反复而又明确的提醒、指引、和告诫。这种提醒、指引和告诫应当是以一种他能够理解的方式来传达的,因此才被其接受,并按照一种类似心力内投的模式,最后形成了对炉火谨慎的习惯,甚至成为了本能。
初生的牛犊是因为没有人(也或者是牛)能够告诉他老虎的可怕。但是,开平的十位犯罪嫌疑人,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够反复、深入、全面地提醒、指引和告诫他(她)们:违法犯罪后果的可怕。
因此,陈康律师认为: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工作的力度,必须改进普法教育工作的方法,必须通过普法教育使人们认识到责任的必然性与法律责任的痛苦本质,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关法律条文索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