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国家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公民因经济困难,为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3、请求给予社保或者低待遇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没有聘请律师的;
8、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下列刑事被告人,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无需当事人的申请
1、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是聋、哑、盲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