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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诉讼,概而论之,可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以及变更之诉。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
 (一)人身权(人格权及身份权);
  (二)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四)债权  (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
  (五)继承权(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六)公司与证券(有限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
  (七)票据与海商 (汇票、本票、支票;海上运输、海上托航、船舶租赁、碰撞、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八)保险与破产(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取回权、抵消权、别除权、追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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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效力
人身权分述
物权的分述
知识财产权
债权的分述
继承权分述
侵权的责任

民事诉讼时效Term of Validity
 
 在我国,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出保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则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时效的例外规定
     (一)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案件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
诉讼时效为四年的案件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三)不适用时效制度的案件
       1、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上请求权的;
       2、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以外的人身权请求权的;
       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受到侵害的。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因一方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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