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Term of Validity)
在我国,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出保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则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时效的例外规定:
(一)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案件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诉讼时效为四年的案件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三)不适用时效制度的案件
1、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上请求权的;
2、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以外的人身权请求权的;
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受到侵害的。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因一方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