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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先予执行担保
海事请求担保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保全、以及各种海事请求权的保全,是纠纷当事人据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扩大损失的典型程序手段。
运用程序技术作为救济手段,受到一定法律条件的限制。人民法院在救济申请人的同时,也
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其方法为要求申请人就其申请保全的事项提供经济担保,以便在申请人申请错误或者败诉的情况下给予被申请人以及时的救济。
在社会生活中,申请人可能会由于经济周转不畅等原因无法达成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条件,造成人民法院不予批准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失去了保全措施的支持,在纠纷的处理中往往面临着极大的诉讼风险。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由陈康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并协同业务合作伙伴依法向人民法院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的一种担保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陈康律师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并协同业务合作伙伴依法向人民法院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的一种担保方式;
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陈康律师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并协同业务合作伙伴依法向人民法院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的一种担保方式。
先予执行担保
先予执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制度。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由陈康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并协同业务合作伙伴依法向人民法院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的一种担保方式。
海事请求担保
一、海事请求财产保全担保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依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证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
由陈康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并协同业务合作伙伴依法
向人民法院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海事强制令担保
海事强制令: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依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申请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
由陈康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并协同业务合作伙伴依法
向人民法院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的一种担保方式。
三、海事证据保全担保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依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
由陈康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并协同业务合作伙伴依法
向人民法院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的一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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