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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标准
陈康律师提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司法赔偿。


行政诉讼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6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12、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司法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标准
    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四、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陈康律师提示
    时效、期间与期限

     1、行政案件的期间——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诉讼时效为复议期满或者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诉讼时效为三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
——行政案件一审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需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的期限为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需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
    
2、行政复议的期间——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间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期间可适用中断的规定)
     行政案件复的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的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或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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